来源: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04 1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入廊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31号)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八里湖新区规划范围内综合管廊的入廊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给水等城市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工程。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管线入廊应遵循规划引领、属地负责、行业指导、应入尽入原则。
第五条 八里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廊的行业指导,会同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共同组织出台管廊相关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协调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入廊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支出责任安排财政预算;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管线入廊的施工许可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线规划入廊及路由的指导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廊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通信管线的入廊工作。
第六条 管廊运营单位全面负责管廊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生产和市场化运营,接受政府指定部门定期对管廊进行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 管线入廊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所属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管廊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入廊单位协商确定,如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廊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协调确定。
第二章 入廊管理
第九条 管线入廊单位编制入廊施工方案,并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入廊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出具入廊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管线入廊单位持入廊审核合格意见,报请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审批入廊。管线入廊单位持政府审批意见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入廊协议。
第十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积极支持管线入廊单位的管线入廊工作,编制入廊方案,完成施工技术交底,提出综合技术要求,确定管线入廊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施工方法、措施和安全事项等。对接管线入廊单位做好管线入廊的前置工作,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计费模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并报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负责自有入廊管线的资金筹集,办理相关政府审批手续;依据审批通过的入廊施工方案和管廊运营单位的相关要求,提前介入、有序施工。
第十三条 管廊区域内的所有新建管线必须统一入廊,在管廊以外区域不得进行管线开挖敷设施工;已建成的既有管线,要结合管线改造需求等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无法入廊的除外。
对应当入廊而未按照规定入廊的,管线权属单位在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审批。
第三章 管廊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 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管廊维护管理制度,实行7×24小时进入管廊工作机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备设施,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建立养护和维修档案,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三)督促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统筹和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完成对所属管线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等工作;
(四)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五)定期检测评估管廊及附属设施,对管线运行环境情况进行评估并告知管线权属单位;
(六)接受政府对管廊的绩效评估工作,对相关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七)根据要求建立、及时更新入廊管线信息档案。
(八)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隐患并消除隐患,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所属管线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协议将应急预案报送管廊运营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所属管线如发生突发情况时,应按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抢修工作,并按规定报告应急信息;
(四)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所属管线;
(五)应建立维护和巡检制度,编制和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与管廊运营单位协商一致后,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入廊管理规定;
(六)做好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七)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制定施工方案,经管廊运营单位批准后严格执行;
(八)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如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八里湖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单位存档,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管廊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管廊外部区域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划定管廊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并设置相关标识。
第十九条 在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应限制从事下列行为:
(一)深基坑开挖;
(二)爆破、桩基施工;
(三)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建设(施工)单位确需进行以上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管廊保护方案,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单位意见。
第二十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占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开启、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前征求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移动、改建管廊附属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对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和保护区出现上述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申请政府及时执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市城市管理局、八里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