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浔
地 址: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长虹西大道111号
受委托单位: 九江市城市管理服务保障中心
地 址: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长虹西大道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九江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市城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九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九江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第18次党组会会议纪要,现就九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九江市城市管理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检查和监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责
(一)范围:在濂溪区、浔阳区原属市本级管辖范围内(以下简称市本级)。
(二)职责:承担市本级管网范围内的城镇排水、市政园林执法,查处市本级市政园林排水等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行政强制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生效。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1.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2.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监管和执法等,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监管和执法。
3.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委托方加强沟通、积极解决;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受委托事项的行政处罚案卷移交委托方。
4.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监管和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发现受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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