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创维广告装饰公司:
你公司在九江市庐山路117号楼顶设置的三面翻广告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2019年2月13日取证的广告页面为空白)。
上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已经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且未及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了《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依据《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广告设施决定书》(九城限拆决字[2019]第4006号)。但你公司一直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催告你单位履行。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机关《催告书》(九城催告字[2019]第4001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该《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催告履行期限:自收到《催告书》起3日内。催告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责令限期拆除广告设施决定书》(九城限拆决字[2019]第4006号)所确定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公司不服本催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可以向本机关陈述和申辩。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