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落实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15:4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城管字〔2025〕60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4-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219
- 责任部门: 市城管局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赣建字〔2025〕3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的监管,我局制定了《九江市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落实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
管理的落实意见
一、背景与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九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江西省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旨在推动全市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实现建筑垃圾“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二、组织保障
市级层面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推进制度落实。县(市、区)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在本地区推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推动基层联合执法。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宣传和推动工作,确保联单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落实措施
(一)发放申领流程
1.工程施工项目(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出具同意意见书时,同步发放联单。
2.符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豁免条件的工程施工项目,可以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手续,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出具同意意见书时,同步发放联单。
3.门面、居民(村民)排放装修垃圾时,由运输单位协助排放单位(个人)领取联单。
4.运输单位在运输前向排放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计划,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同步确定联单编号,由运输单位协助排放单位领取联单编号。
(二)确定联单编号
1.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联单管理台账,对不同排放地点分别编号。施工范围跨多个县(市、区)的项目,由相关县(市、区)分区管理和对本地区转出的进行分别编号。
2.为确保联单编号的唯一性、易读性和可拓展性,建议联单编号采取【县(市、区)简称+日期+六位数字流水编号】,如:【浔阳20250421000001】、【共青城20250422000012】
(三)开展联单管理培训
各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排放、运输、处置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联单管理培训,讲解联单填写要求、管理流程及法律责任,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推进信息化管理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排放、运输、处置单位获取联单提供便捷条件,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便捷方式发放联单。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排放、运输、处置单位信息,报送市城管局挂网公示,方便公众查询对接。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五)加强联单执行管理
排放单位转移建筑垃圾涉及到多处处置地点的,按处置地点分别执行联单。
联单主要由排放单位负责具体执行,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全力配合。根据实际需要,联单可采取“一趟一联单”或“一天一联单”的方式执行。排放单位或委托运输单位在排放结束后次日,将联单执行情况(填写好的联单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报当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查。
运输单位在申报下次运输计划前,将前次的联单执行情况(填写好的联单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报当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查。
处置单位应当每日将前一日进出场联单执行情况(填写好的联单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及汇总表报当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查。
(六)定期汇总联单信息
为避免重复统计,涉及跨县(区)域转移的,排放单位所在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只统计排放量,不统计处置量;处置单位所在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只统计处置量,不统计排放量。
排放、处置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汇总一次建筑垃圾进出场情况,将汇总表报当地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报市城管局,作为九江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台账。
(七)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互通,在不涉及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推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信息、核准备案信息、工程项目信息、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数据数字化,推进共建、共用、共享。
开展巡查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联单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其他保障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对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意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加强评估反馈
定期对联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建立联单管理制度的反馈机制,鼓励排放、运输、处置单位及相关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完善管理制度。
附件: |
1.九江市建筑垃圾转移联单(样式) 2.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赣建字〔202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