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15:40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城管字〔2025〕59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4-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218
  • 责任部门: 市城管局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的监管,我局制定了《九江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一、备案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主体

凡我市在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三、备案内容与材料

备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方案概要、运输公司、现场监管、源头减量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工程施工编制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土地用途证明等);

(二)工地平面图;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式见附件1);

(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流程

(一)备案申请。备案主体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相关标准和减量化、资源化要求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施工范围跨多个县(市、区)的,实行分区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接到申请人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予以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更正的内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确认。受理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并出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意见书》(附件3)。

(四)备案公示。申请人完成备案并领取《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意见书》后,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信息在工地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

(五)备案变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附件: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式)

2.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样式)

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同意书(样式)

4.备案受理地点、时间和监督咨询电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