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管系统人行道违停执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2 13:35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城管函〔2024〕99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9-1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466
  • 责任部门: 市城管局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管系统人行道车辆违停执法行为,现将《关于规范城管系统人行道违停执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关于规范城管系统人行道违停执法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管系统人行道车辆违停执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开启执法记录仪,出示执法证件。对机动车人行道违停,驾驶人在现场的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在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后,可将违停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人行道违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理,拒绝接受处理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保障群众权益。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保障被拖移、扣留车辆所有权人的知情权等相关权益。实施拖移、扣留行为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向车主发送告知提醒信息,或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电话等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执法机关应公开拖移车辆查询电话,保证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车辆的停放地点。已拖移、扣留的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属性、车牌号码、品牌颜色、违停时间地点、保存地点等)应当在门户网站或办事窗口显著位置公示,人行道违停处罚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及处理的承办单位、联系方式、处理地点、免罚政策等信息应一并向社会公示,保障群众知情权,优化为民服务。对于超过30个日仍未来处理的违停车辆,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再次提醒处理。针对市容整治期间车辆集中处理的实际情况,要安排足够人手,优化处理措施,提高处理效率,方便群众及时处理。

三、强化扣押管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对人行道违停拖移、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应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健全台帐登记制度,做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被拖移、扣留车辆的车辆信息和处理情况,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同时,不定期对违停车辆拖移扣留的入库登记、处理留痕、放行出库、无主车辆定期公告处置等环节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相关存在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四、优化缴费渠道。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与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等平台对接,结合不同人群付费习惯,针对部分中老年人不熟悉网上缴费系统及缴费流程,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开展窗口人员银行代缴服务、扫码付费、银行卡定点缴费等多种缴费渠道,进一步便捷化群众处理流程。

五、落实免罚措施。严格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相关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规定。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城市管理志愿者服务活动、公益性活动、文明积分活动等相关方案,指导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通过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性活动或者文明行为积分等活动免于罚款的处罚,让群众感受到城市管理人性化执法措施的温度,从而更好的支持城市管理工作。

六、强化协助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建立和加强与所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务热线12345的协调配合和执法协助工作机制,必要时也可通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创建办等渠道进行协调,确保人行道违停执法工作效率和效果,保障人行道通行秩序和城市容貌。人行道执法职能下沉街道乡镇的,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做好牵头协调、工作衔接、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解决,坚决杜绝消极应对、推诿扯皮、无动于衷等恶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