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九江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3 18:05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城管字〔2024〕62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4-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218
  • 责任部门: 市城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九江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

九江市交通运输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23


关于进一步推进九江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

综合利用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九江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九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

九江市全面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以及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鼓励调整工程标高、依地势设计等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九江市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市场主导、分类处置”原则就近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一)工程渣土。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具有可利用价值的黄土、砂石土、松软的种植土、混合碎石等弃料的杂土等。其中:黄土应单独收集和直接利用,可用于工程回填、堆坡造景等工程建设需要。砂石土可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加工成再生砂石料,也可就地利用。松软的种植土可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绿化造景等工程。杂土应就地筛分处置,不具备就地筛分条件的,应进入转运调配场或资源化处置中心,将砂石等弃料与弃土分离后,砂石等弃料进行分类利用,弃土可用于工程回填。

(二)工程泥浆。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鼓励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脱水固化等方式处置。无法就地处置的,工程泥浆须由取得许可的特种车辆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脱水干化后可用于工程回填或烧砖等。

(三)工程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其中,金属类弃料,可通过简单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就地难以回收利用的工程垃圾,应进入具备工程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分类处置。

(四)拆除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或道路翻新破拆过程中产生的弃料。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分类处置。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周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分类处置。道路翻新产生的废弃沥青混凝土应妥善处置,应进入专门的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回收利用。零星的废弃沥青混凝土可与其他拆除垃圾一起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分类处置。

(五)装修垃圾。主要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的,应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受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明码标价采取“按次”“按箱”“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费用。

二、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制度产生者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或处置企业处置,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应自觉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建筑垃圾产生、利用和排放有关信息。工程施工(拆除施工)单位应按照分类处置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方案应概算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五类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就地利用量和分类排放量,编制处置计划;应与建筑垃圾分拣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签订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置协议,与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经营企业或回填工地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泥饼)处置协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处置协议应一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居民小区应集中收集建筑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应与装修垃圾分拣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签订处置协议,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建筑垃圾运输计划,督促运输车辆保持车辆位置监控在线,并自觉报送运输信息到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城市管理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示备案信息。

(二)优化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针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和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政府园林绿化工程,工程渣土回填需求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注明需求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及场所、土方需求量和使用期限等),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时,应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信息,核对用土需求点真实性。对信息不实或不准确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删除公示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查处。

(三)细化消纳处置场所信息报送制度。在九江市域范围内开设的建筑垃圾填埋场、中转站、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处置设施和工程回填工地,均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关信息。

三、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管理

(一)推行“一体化”处置模式。本市鼓励工程发包单位将建设和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工程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资质、业绩、设备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强化源头监控。全市规模以上新开工工程(排放各类建筑垃圾总量1万吨以上的)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信号接入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严禁选择无资质企业和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应建立排放登记台账,准确记录车辆装载物资、出场时间等建筑垃圾分类排放情况;组织运输时应规范使用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联单系统。

(三)强化运输监管。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安装具备定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监控信号接入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运输建筑垃圾时规范使用联单系统。鼓励车辆加装右转弯补盲和提醒等安全辅助装置。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在运输时间、运输线路选择上予以优先考虑。

(四)强化末端计量。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应符合建筑垃圾闭环可追溯管理要求,规范使用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联单系统。应建立消纳处置登记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场车辆装载物资、进处场时间等建筑垃圾分类消纳处置情况;除回填工地外,应设置双向称重系统、车辆识别等实时监控等装置,并将场区内进出场车辆、装载物资、建筑垃圾堆放等信息实时传输至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

(五)平台数据共享。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建设的相关平台应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共享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产、运、消、利”全流程在线监控。

四、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永临结合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细化为就地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固定处置设施,各类设施设置及运行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工程红线内建设建筑垃圾筛分、破碎生产线,对建筑垃圾实施就地处置,竣工前应将处置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临时处置设施用地应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扬尘防控措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设置期限宜为3-5年;固定处置设施建设应纳入九江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项规划,设施应取得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二)强制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不少于10%。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督考核。市、县(市、区)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项核查或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推动情况实施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成绩。

(二)严格备案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或利用)情况,与报备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符的,有权删除备案公示信息,责令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

(三)严格行业监管。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即时推送给城市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应核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有关要求,规范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按比例使用再生产品,未落实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公路和市政部门参照本意见推进废旧路面、沥青等材料的资源化利用,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

(四)加强行业自律。本市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严格执法保障。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轨迹、卫星遥感等监测技术,严厉打击无证处置、离线运输跑冒滴漏、乱卸乱倒、乱填乱埋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六、有关说明

本文件自202451日起实施。